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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作者:玉林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3-12 点击:0
 
案例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另一方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且在诉讼中妨碍民事诉讼等极端行为的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基本案情】陈某与潘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登记结婚。陈某婚前与他人曾育有一子,结婚后经潘某同意,陈某将其儿子户籍迁至潘某处。陈某曾承诺潘某三年后为其生育一子。结婚后,陈某认为潘某总是疑神疑鬼,怀疑陈某婚内出轨,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而潘某则称,若想要离婚,则需返还结婚以来潘某为陈某及其儿子花费的各项生活支出23.5万元及欺骗潘某所应支付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累计33.5万元,且儿子虽并非潘某亲生,但双方共同生活三年多,彼此建立了感情,故主张由自己携带抚养。 
本案庭审结束后,潘某伙同案外人张某(潘某系其侄子)及其他亲属阻拦陈某离开,声称如果当天不给钱,就要把陈某押回村里。出于陈某的安全考虑,法院派遣公务车将陈某送离法庭之际,潘某及其亲属阻拦在车前不许开车,辱骂陈某及法院工作人员,并未经允许拍摄视频及照片,后经法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潘某及其亲属方才不得已放陈某离开。 
【法官说法】夫妻关系一经确立,夫妻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陈某与潘某结婚至今已4年,夫妻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有摩擦在所难免。虽然陈某主张潘某赌博、家暴没有证据证明,但潘某动辄索取巨额经济补偿、以对方孩子抚养权为要挟、限制陈某人身自由、聚众妨碍民事诉讼等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潘某处事方式过于偏激,在出现矛盾的时候不能本着将心比心、用爱心化解矛盾、妥善解决摩擦纠纷的态度去处理问题,而是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是耍无赖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令陈某一直处于惶恐无助的境地。设身处地,任何一名女性携带着尚于襁褓之中的幼儿,长期胆战心惊地生活,其急于摆脱令其恐惧的婚姻现状的心情,是可以理解并值得同情的。纵观潘某庭审意见及答辩状,对陈某的爱及今后如何经营家庭只字未提,却长篇大论地描述为陈某花了多少钱,如果离婚陈某要补偿多少钱。可见原、潘某夫妻感情确实破裂,陈某主张与潘某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陈某儿子的抚养权。因其系陈某婚前与他人所生,与潘某无血缘关系,且一直以来均由陈某抚育,陈某与潘某分居一年以来也由陈某携带抚养,故儿子由陈某携带抚养更为适合。 
 
案例二:一方拒绝离婚调解,且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法院庭审,没有挽回婚姻的积极表现,对是否离婚采取放任态度,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 
【基本案情】张某与廖某在恋爱一个月后,因张某怀孕便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双儿女。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张某才发现廖某好吃懒做、脾气暴躁、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甚至打架、爆粗口,还对张某拍脸打头,经常恐吓,如果不是廖某父母阻拦,后果不堪设想。张某被迫只能回娘家住,以为这样廖某就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虽然廖某后来多次请求原谅,张某最终为了孩子原谅了廖某,可事隔半个月,廖某又开始各种不良行为。孩子的生活开支一直都是张某在负担。廖某对婚姻,对张某的不尊重,已令张某身心疲惫,并严重损害张某的自尊和人格。2018年12月,廖某把张某衣服全部丢出大门,张某与廖某父母一起敲门,但廖某依然不开门,张某忍无可忍,便拿着衣服打车回娘家,此后就再没有回去。至此,夫妻原本脆弱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说法】婚姻须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维系。张某与廖某恋爱时间较短,因张某怀孕而仓促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本应多沟通、互体谅,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姻家庭。但张某、廖某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尤其是廖某对于家庭缺乏责任心,对张某及两个子女疏于关心与照顾。为能争取夫妻和好,法院在诉讼中多次进行调解,但参考诉前调解阶段心理咨询师出具的《心理疏导分析报告书》,在事先约定的两次调解中,张某均能按时前来,而廖某虽事先答应,但最终均未依约前往法院进行调解。此外,廖某既未进行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法院已给予廖某充分的改善夫妻关系的时间和机会,但廖某对本案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不愿意面对张某起诉离婚这一事实,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挽回张某,挽救婚姻。张某、廖某之间产生的矛盾在廖某消极面对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有效化解,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张某要求离婚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广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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