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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提出起诉离婚案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及证据

作者:玉林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4-06 点击:0

当婚姻感情破裂无法和好时,一方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那么向法院起诉前要做些什么准备呢?要提交哪些材料呢?下面深圳离婚律师网就介绍如下: 
 
一、起诉离婚要做哪些准备 
(一)起草起诉状; 
(二)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四)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五)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六)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七)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八)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二、起诉离婚的程序 
(一)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以上三个阶段是法院起诉离婚程序中的必经阶段。 
 
三、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1、离婚起诉状。当然也可以到法院口头起诉,法院会做相应的记录。 
如何写离婚起诉状呢? 
(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 
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三)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四)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离婚起诉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做记录,需起诉人签字或盖章。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结婚证原件这是离婚时必须要出示的资料,那是夫妻关系存在的证明。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这主要是针对有抚养权之争的,没有孩子的自然不用提供。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这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需要当事人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四、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提交哪些证据?
(一)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一方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首先就要提供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证据,那么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该规定可知,存在上述情形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那么我们就应该按照上述情形来搜集证据。简单举例如下:
1、如主张对方家庭暴力,应提交报警回执、有在派出所作笔录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询问笔录、法医鉴定、医院治疗的证明、伤情的照片、以及在场证人的证言等等。  
2、如主张对方吸毒、赌博行为的,可以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主张对方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录音、录像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二)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的证据  
离婚官司中,往往涉及到小孩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所以我们要搜集这方面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我们在举证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举证。比如: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3、证明一方的父母长期照顾、协助抚养子女的证据。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离婚案件中另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问题就是财产分配,所以我们在举证时要特别注意提出相应证据。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举证。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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