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时,停工、窝工实际损失如何计算?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承包人的停工、窝工实际损失包括:(1) 人工费用损失。包括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提前遣散人员支出的遣散费用等。(2) 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包括停工期间脚手架、塔吊、起重机、施工电梯、铲车、挖掘机等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3) 材料费用损失。包括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材料损耗、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4) 承包人所有的机械设备搁置损失。停工期间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搁置在施工现场造成的损失,可按机械设备市场租赁费用计算。(5) 机械设备进退场损失。包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机械设备因停工提前退场支出的费用以及复工后机械设备重新进场支出的费用。(6) 承包人因停工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因工程停工,承包人可能需要向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商、分包商等第三人支付违约金或賠提失这些提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7) 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支出的费用。停工期间,承包人需照管工程以及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还需要对工程进行清理,必要时还要对工程进行修复,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8) 承包人的利润。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原本可得的利润因停工而丧失,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损失。(9) 其他费用。包括停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等费用。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获有利益,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如承包人因停工将材料退回材料供应商,获得材料供应商退还的材料款,该部分利益应从损失赔偿额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