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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调整因素之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作者:运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9-22 点击:0

深圳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律师为你解答工程价款调整因素之二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

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1.2 款规定:“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这里的基准日期指的是招标发包的工程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和直接发包的工程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一 2013) 第 9.2.1 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第 9.2.2 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 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实践中,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文件被撤销、修改或失效,工程价款是否应作调整?笔者认为,政府文件作为在某个地区普遍适用的文件,在因政策变化等原因被撤销、修改或失效之前,文件本身并不违法。当事人将政府文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这种约定合法有效。政府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撤销、修改或失效,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文件作为合同内容和结算依据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仍然应当严格依合同约定即按政府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如此一来,更加符合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数额的预期,更能均衡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因此,作为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被撤销、修改或失效,工程价款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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