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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发生波动的可以要求调整工程款吗?

作者:运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9-26 点击:0

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发生波动的可以要求调整工程款吗?深圳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发生波动,波动比率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存在不少争议。部分地区设定固定价格调整的标准,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可予参考。

原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云建标〔2008]201 号)规定:“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在包干范围以内的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其幅度在±10%以内(含 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原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 号)规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 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 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 号)规定:(1) 人工费调整范围为: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 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 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2) 材料费调整范围:①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 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 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 10%以上时;②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 1%以下,但合同前 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 20%以上时。

有观点认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 10%~20%的,不属于物价的异常重大变动,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其实不然。建筑行业属于微利行为,就整个建筑行业而言,近十年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 3.5%左右。在建筑业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中,路桥、码头港口、高铁、高速公路、园林绿化、装修工程、智能化建筑、异形工程等,施工利润高于行业平均利润,民用房屋、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建施工利润远低于 3.5%的建筑业平均利润,甚至在 1%以下。一般来说,施工材料费在工程造价中占比为 60%~70%,施工机械费占比为 4%~5%. ①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 年建筑业产值利润率为 3.37%,比上年降低了 0.02 个百分点。根据获益与风险比例原则,建筑行业的利润率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 10%的风险是不成比例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 10%,可能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情势变更原则下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是:在合同约定或正常风险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上涨,由承包人负担;合同约定或正常风险范围之外的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上涨,由发包人负担;合同约定或正常风险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下跌,由承包人受益;合同约定或正常风险范围之外的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下跌,由发包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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