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的效力,事后可以要求对工程款进行鉴定吗?深圳建筑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承包人完成施工或中途因合同解除退场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达成结算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发包人或承包人在达成结算协议后反悔,在诉讼中又要求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重新计算工程价款或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意图推翻结算协议。基于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条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具体运用,确认双方在诉讼前达成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效力,当事人达成价款结算协议后,不得再就工程造价申请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