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利息的种类有哪些?工程价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届满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付款之日,付款义务人未完全履行工程价款支付义务的,需要承担支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责任。
工程价款利息包括工程预付款利息、工程进度款利息、工程结算款利息、垫资利息以及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利息。
1. 工程预付款利息。根据 2017 年版示范文本第 12.2.1 项的规定,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发包人未依约定时间支付预付款的,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
2. 工程进度款利息。根据 2017 年版示范文本第 12.4.4 项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9 时 30 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 工程结算款利息。根据 2017 年版示范文本第 14.2 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垫资利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利息。根据 2017 年版示范文本第 15.3.3 项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如果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返还质量保证金,就会产生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