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目前的法律仅规定,开办单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直接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作为被执行人。其他情形下,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公司法》所确立的基础原则,为了防止《公司法》立法体系及原则被突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能是个案的否认。关于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需要诉讼程序予以认定,在执行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显然已经超过了执行机构的审查权限。除开办单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之外,法人人格否认不应直接适用于执行程序中。对于当事人要求直接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主张,可以引导当事人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如果认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自然可以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