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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离婚律师

作者:运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5-12-13 点击:0

  深圳罗湖离婚律师执业于深圳知名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罗湖区离婚纠纷案件,提供离婚法律文书起草、离婚案件代理、离婚调解及罗湖离婚律师咨询等服务。

  

 

  深圳罗湖离婚律师整理关于离婚纠纷的案例:

  案情概述: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其于2009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之后,在亲戚媒妁之言撮合下,原告迫于家庭亲戚的压力,没有尊重自我的意愿,于同年917日到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随后不久出下儿子小林。由于婚前缺乏全面的考量与了解,原告草率答应与被告结婚,从此埋下隐患,婚后发现被告心智不够成熟,处事经常引发家庭矛盾,无法承担一家之主的重任,原告努力沟通劝说希望被告努力改正,但六年过去了,被告依旧没有进步,不主动与原告沟通,夫妻感情日趋分裂。婚后原告还发现被告身体存在严重的性功能障碍,婚姻期间一直无法履行丈夫义务,给原告生理及心理带来极大痛苦,原告曾带被告前往广州男科医院求医,但被告检查后一直没有采取措施解决,进一步伤害了夫妻感情,自儿子出生以来,夫妻基本是分房睡。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没有和谐性生活的夫妻生活,曾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这段婚姻令原告感觉越来越痛苦,理当结束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婚生子小林现2岁多,一直与原告及原告父母一起生活成长,与原告感情深厚,被告及其父母从未参与孩子的照顾,也毫不关心孩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被告应按工资的30%比例给孩子支付抚养费。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每月工资5055元用于缴纳房租和孩子的家庭生活费支出,被告每月工资收入1万多元,婚后银行共同定期存款余额195653.81元,应由原、被告平均分配。婚姻期间没有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小林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按工资的30%3000元支付儿子抚养费至满十八岁成年;3、共有财产银行定期存款余额195653.81元由被告支付原告97826.91;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1、这段婚姻是原、被告双方自愿下完成的,父母、亲戚为子女后辈张罗婚事是关心、关怀,原告家人均是从事教育工作,绝非罔顾子女意愿、固执己见之人,被告及其父母、亲戚更没有胁迫原告接受这桩婚姻,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把原因归咎于家人,被告认为是原告心态偏激所致;2、原告所称家庭矛盾,主要是两代人之间在生活习惯、教育理念、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代沟是普遍现象,并不是所谓心智不成熟引起的。原告很多时候在被告身心疲惫的时候进行沟通,效果往往适得其反;3、由于被告工作、生活压力过大,生理和心理压力引起性功能不如意,双方在适当时机进行沟通、相互配合是完全可以满足原告需求的,原告所述分房睡,是原告照顾儿子、支持被告拼搏事业达成的共识,被告是感动的,原告却描述成双方没有感情,可见其缺乏理智;4、被告与儿子相处的两年中,努力工作,为儿子创造三房两厅的成长空间,在生活方面,换洗尿裤、哄睡、喂食、洗澡、买生活用品、游玩、煮饭等样样参与。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经民政局登记,双方婚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无法履行夫妻义务,但仅提交了广州男科医院病历、检验报告单予以证明,并不主张相关医学鉴定申请,被告亦不予认可,考虑到上述因素及原、被告双方已育有一子,原告主张被告婚后即存在生理问题不能履行夫妻义务,本院无法采信。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许离婚的情形,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并无法挽回。即便婚姻家庭生活或夫妻生理、心理出现问题,双方亦应相互理解和体谅,共同面对和解决,给彼此一个机会,不宜草率放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一、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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