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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处理离婚案件的律师

作者:运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11-20 点击:0

深圳处理离婚案件律师专业律师执业于深圳知名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深圳罗湖南山福田宝安龙岗盐田龙华离婚案件,提供离婚法律咨询、离婚案件代理、离婚法律文书起草等服务。

 

  深圳律师处理离婚案件的程序

  离婚诉讼一般是在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分配与债务承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选择的,还有就是协议离婚诉讼的情况。相应的,离婚诉讼的程序也就会有以下两种:

  1、调解

  此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立有离婚协议书或经法院主持调解而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判决

  实践中,法院是依据下列标准来判决是否离婚:

  第一,须经法院调解仍无效。

  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已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应视为离婚条件已基本成就。

  第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准予离婚。

 

  深圳处理离婚案件的地方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深圳处理离婚案件律师的收费

  因为离婚案件的处理对律师的经验要求特别高,而律师的从业年限也会影响到案件代理费的标准,故此文为一般的离婚律师收费标准且仅供参考(律师代理费主要是双方协商来确定)

  1.执业律师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诉讼,除每件收取5000-100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1万元以下免收

  1--10万元(10万元) 标的额x(6%--9%)

  10--20万元(20万元) (标的额-10万元)x(4%--8%)+(1--10万元部分收费)

  20--50万元(50万元) (标的额-20万元)x(3%--6%)+(1--10万元部分收费)+(1--20万元部分收费)

  50--100万元(100万元) (标的额-50万元)x(2.5%--5%)+(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

  100--1000万元(1000万元) (标的额-100万元)x(1%--2%)+(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50--1,00万元部分收费)

  1000万元以上 (标的额-1000万元)x(0.5%--1%)+(1--10万元部分收费)+(10--20万元部分收费)+(20--50万元部分收费)

  +(50--1,00万元部分收费)+(100--1000万元部分收费)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减低收费.

  2.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实务

法律规定,诉讼费一般由败诉一方承担,离婚诉讼不论离或不离一般?有胜、败诉一说,判离会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起诉一方虽然离婚诉请得到支持,但财产分割也同时保护了其的权益,就要承担诉讼费用。不判离双方仍然是夫妻,财产仍然属共有,不分彼此。所以法院一般在离婚诉讼中就诉讼费用的处理掌握为由双方共同承担。

 

深圳处理离婚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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