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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虽未验收但对方已经实际使用的视为验收完成

作者:云浮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11-04 点击:0
  
2017年7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如下主要内容:原告向被告出售硬件设备工程和软件系统,并提供相应的设备安装及后期维护等工作;合同总价款为6100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40%预付款250000元,在签署《设备签收单》2个工作日内支付40%进度款200000元,在设备调试完成正常使用3个工作日内验收并签署《设备验收单》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130000元,在通过项目验收的二年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即30000元;此笔合同款只含投影机增值税发票,如需要开增票,税费另计;被告应在原告将设备安装完毕后3日内进行最终验收;任何一方因逾期履行义务而违约,则每逾期一天,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该赔偿损失;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合同款的百分之十赔偿。该合同书附件《设备一览表》载明投影仪单价为22000元。  
另查,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合同书》所涉项目已经正常开业;原告诉称的一台投影机系作为设备调试使用的,不在合同书约定的设备清单之列。  
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义务。被告答辩称已向原告支付款项462000元,但未提交相应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本院仅确认原告自认的被告仅支付款项450000元的事实。鉴于被告已支付合同书约定前两期款项,可以视为被告已签收合同书约定的所有设备。原告虽未提交被告签署的《设备验收单》予以佐证设备已完成验收,但根据合同书关于被告需在设备调试完成正常使用3个工作日内验收的约定,以及合同书所涉项目已经正常开业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设备及所涉项目均已完成验收,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60000元(610000元-450000元)。另,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收到合同书之外的一台投影机但未予返还,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书载明单价予以支付款项2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最后,合同书约定了两种违约金计算标准,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本院酌定以剩余货款为基数按百分之十予以支持违约金16000元(160000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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