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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法院对夫妻离婚抚养权是如何判决的

作者:云南省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2 点击:0
  
我们国家法院对于夫妻离婚小孩抚养权是如何判决的呢?下面和深圳离婚律师网一起来学习一下: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对于抚养方面主要还是要看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成长有利。 
提到离婚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大多数的母亲都想孩子能够判给自己抚养,毕竟是从自己身上掉下的一块肉。可是对于抚养权如果双方没有协议规定抚养权给与任何一方的话,子女如何判就得按照以上的相关规定来决定了。 
但是如果父母双方都想要求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跟随其生活,那就得竟可能的收集对与自己最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才是对于子女的成长最有帮助的一方。以下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于其相关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都会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且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得支付其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根据一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来进行给与。其中抚养费是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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