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涉抢劫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人田某家属的委托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田某抢劫罪案”中担任被告人田某的一审阶段辩护人。庭前已详细阅卷,研究了案情;也会见了田某,了解和询问了案件有关情况,征询田某有关案件意见,案情已清楚,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首先辩护人尊重被告人的抢劫罪指控的承认,由此可知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定性为抢劫罪不予认可。
(一)本案并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首先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故意来看,其只有敲诈的故意,从来没有抢劫的故意。
根据被告人田某供述,是罗某提议让其参与,罗某当时也只是说以碰撞他人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被告人田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围绕敲诈的犯罪故意实施的。对于该犯罪故意,同案其他四被告均予以确认。被告人从来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二、其次从被告人的犯罪客观表现来看,其只有敲诈的行为,从来没有抢劫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胁迫、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他人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使用。本案中,被告人故意碰撞被害人,并以被害人撞到其为借口向其索要财物,在索要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对被害人使用过暴力,更没有使用或者携带过作案工具,只是使用言语威胁、恫吓,迫使了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应当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
三、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条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