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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作者:张掖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3-21 点击:0
 
张某入职一家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5年为竞业限制期,期间该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张某离职,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3年后张某入职一家与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原公司则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5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在离职后2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部分约定无效。
 
法条解释 
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至第十条。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竞业限制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作出了基本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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