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或者被高估,是否可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 号,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尽管公司法取消了对出资人的出资需要进行验资的规定,但是公司法并没有取消对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评估作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