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执照,股东有权申请强制清算
申请人:黄某被申请人:蔡某
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与自己成立甲公司清算组,履行公司清算义务。争议焦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有权申请强制清算。基本案情:
2003 年 2 月 8 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协商各投资 25 万元成立甲公司。2004 年 12 月该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没有对公司进行清算。2005 年 6 月 14 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多占公司财产,并请律师发函给被申请人,要求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清理、分配,但遭到被申请人拒绝。
申请人诉称:
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多占公司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辩称:
公司无须进行清算,自己没有多占公司资产。
律师观点: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有权申请强制清算。
《公司法》第 180 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 183 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 180 条第 1 项、2 项、4 项、5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7 条第 3 款规定,具有本条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该进行清算。逾期不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和股东均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法院判决:
限被申请人在判决书生效后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对甲公司进行清算;如逾期未进行清算,由法院委托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