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只要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经过宙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启动事由就应当予以受理。
(1) 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 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同时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