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微信“抢红包”是否要交税
作者:镇江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8
点击:0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其中“网络红包”也被列为“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根据官方解释,“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