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票据纠纷>票据律师

票据律师:票据再追索权应该向谁追索

作者:镇江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0-23 点击:0

票据提示付款被拒,那么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如果作为前手的你被他人行使追索权而偿付了该债务,那么你如果行使再追索权呢?深圳票据律师网经常接到网友类似咨询,下面和本网一起了解一下: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故如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便取得了与持票人相同权利,其同样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但要注意的事,其行使票据权利是有时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要行使,票据权利在该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更多票据法律问题,请咨询深圳票据律师网,本网系专业提供各类商业汇票、支票等票据法律纠纷咨询、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付款被拒追索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贴现等纠纷代理、票据公示催告办理等各类票据法律服务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