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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被判刑 9 年

作者:镇江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6-02 点击:0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切实履行忠实勤勉的法定义务,利用植物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将被法律制裁。下面深圳公司法律师介绍一则案例:老总打白条 320 万进腰包职务侵占获刑 9 年

被告人:马某基本案情:

被告人的表亲李某是台湾某企业老板,1994 年年底,李某投资 20 万美元在天津建厂,任命为天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0 年,天津公司有员工寄信向李某反应,怀疑被告人将 10 万元公司财产中饱私囊。李某询问,被告人坚决否认,李某顾念亲情没有追究。后被告人频称市场不景气、生意难做,上报的业绩亏损连连。

2006 年,李某让留学回来的儿子和被告人共同参与管理天津公司,被告人坚决不同意。李某觉已无法控制天津公司,2006 年年底与被告人签订“公司解散同意书”,但被告人一直未离开该公司,也拒绝交出公章账簿等公司财物。后李某将被告人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经营该家外商独资企业时间长达 10 年之久,掌管公司全部财物和事务,因其怠于履行交接义务,已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最终交出其管理的财务账册、原始会计凭证、公章等公司财物。后李某查账发现,天津公司存在数目巨大的亏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落网。

公诉人指控:

2000 年至 2006 年,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投资人李某及其台湾公司货款、偿还业务客户厦门某公司欠款的名义,指使天津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信,制作假冒李某签字或打印的“白条”收据,被告人先后分多笔从天津公司提出现金人民币 320 余万元后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辩称:

其未占有公司一分钱,“白条”所支出现金均为公司生产经营,及李某购房、买车、买字画等所用。公司还有一本“内部账”记载所控现金去向。

法院认为:

经审计部门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进行审计,证明不存在所谓“内部账”,320 余万元均为“白条”形式列支,无原始票据及载明用途。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证实“白条”不是李某签字收款,通过调取李某入境记录,证实其入境时间与被告人所称将公司现金交给李某的时间均不吻合。因此,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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