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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网:劳动关系构成的三要素

作者:中山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3-12 点击:0
  
近日,江西省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2017年5月,张某在江西某公司从事镀锌部门主管工作,2019年5月,转任车间(前段)主管职务,2019年9月离职。之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张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张某系临时工,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但一审法院结合具体案件后认定,最终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考其他凭证和因素,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内容为帮助原告从事镀锌业务管理工作,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报酬由原告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按月支付给被告。故被告虽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与原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被告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

深圳律师网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当双方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严格按照该通知规定的相关劳动关系构成要素进行比对,只有双方符合上述情况的,方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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