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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驻马店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8-12-22 点击:0

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等,我们日常生活中均要与合同打交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经常发产生纠纷,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合同官司如何举证等?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简单介绍一下合同纠纷。
 
一、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合理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那么这些方式有哪些呢? 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  
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 
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同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1、主体及经营资格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验资注册、合伙开办、联营开办等设立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和银行帐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企业关、停、并、转、分立和歇业的,提供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工商登记的证据材料。 
2、合同关系设立情况合同(协议)书、有关合同内容的补充的条款、变更的条款、废除的条款、合同解除等有关协议、来往电函材料;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据材料。订立合同的经办人的权限等证据材料。  
3、合同的履行情况交接的货物品种、型号、数量、包装、时间、运输方式、交接货物地点、验收货物等有关原始凭证及收货条等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是承包合同有无财产交接清单。付款方式等原始凭证及收款条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是借款,还款的数额时间。 
4、请求保证合同效力的,要提供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证据或根据;请求追究违约责任的,要提供对方存在违约事实、损失数额等证据材料;请求追究产品质量责任的,要提供产品质量是否合乎合同约定标准或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标准、产品质量缺陷等有关的证据材料;属于成套设备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货物质量纠纷的,还要保持原样或保存原物及样品,提供是否动用及货物所在地点等有关证据材料。 
5、合同有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协议)、担保书(函)、以及担保人名称、住所,用于担保的财产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及证件、凭证等有关证据材料。有抵押的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有质押的或留置情况的亦要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 
6、合同及有关事项经过公证、鉴证或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处理的,提供公证书、鉴证书及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等有关证据材料。 
7、依据合同向对方主丙权利或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提供与主丙权利或要求履行义务有关的内容、时间等证据材料。 
8、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提供申请理由成立的证据、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开户银行及帐号或财产所在地点及品种、数额等有关情况。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丁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以上五种情况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丁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最少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 
(3)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5)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6)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8)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五、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丁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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