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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而是线下发函形式 是否属有效行使付款请求权

作者:驻马店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0-27 点击:0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故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而是通过线下向出票人等寄送书面材料的行为,不能认为有效行使了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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