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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入职却被用人单位“放鸽子”,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作者:涿州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8-09 点击:0
 
苏州小伙陆某满心欢喜准备踏上新岗位,临门一脚却被用人单位告知无需来入职了,从希望到失望,陆某要求该单位赔偿相关损失。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陆某在网上投递了简历,不久某技术公司向其抛出橄榄枝,邀请其前往公司面试。之后陆某顺利通过了技术公司的面试,双方就工作地点、福利待遇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5月28日,陆某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了入职体检,并将体检报告、人事材料等邮寄给了公司。几天后,公司人事专员联系陆某,询问具体可以入职的时间,陆某称2019年6月3日即可前来报到。正当陆某为进入新的公司与原公司进行工作交接时,技术公司却电话告知其,部门已经取消,陆某无需再来入职。 
眼看即将入职,被用人单位放了鸽子,陆某要求技术公司给予相应赔偿,但被技术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陆某心有不甘,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技术公司支付3个月的工资损失、体检费、交通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对陆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陆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陆某尚未为技术公司提供劳动,故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在陆某正式入职之前,陆某参加了技术公司组织的面试,按照要求进行了体检,也向技术公司提供了入职所需的相关材料,技术公司已经同意录用陆某作为公司员工,陆某对于按时入职技术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已经产生了信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公司单方面提出不再聘用陆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陆某实际产生的体检费、交通费、待业损失等合理的费用应当予以赔偿。最终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技术公司赔偿陆某合理损失6000元。 
 
法官提醒: 
如果用人单位最终确定录用劳动者,并且发出了入职通知,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而言,均对将来订立劳动合同产生了信赖利益。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前往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按时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劳动关系。任意一方违约会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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