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要到货款-深圳欠款纠纷律师
作者:安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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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买卖合同关系的一个重要介质,发票上不仅记载有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还有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内容翔实。但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单独作为证据,在诉讼中成功催讨货款吗?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吴江某材料公司起诉金湖县某模具公司,原告诉称从2009年开始,依被告要求为其供应各种规格的钢材,而被告收到货物后,至今仍有9万多元货款未予支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自己制作的2份对账函。
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对账函也没有被告的签章,系原告单方制作,缺乏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而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更无法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据此,法院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充证据。最终,原告因自身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要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发票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因为实践中有不少代开、虚开发票的情况,需要法院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习惯以及其他证据来判定。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比较随意,与交付标的物、支付货款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开发票后再付款、开发票后再发货在实际交易中都存在。
法官提醒:在交易过程中,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证据,有条件的还可让对方签订对账单、债权确认书等函件,从而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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