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建设工程中,因转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侵权是常见的现象,那么责任由谁承担呢?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导致第三人损害,《民法典》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此,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应当向发包人和承包人主张侵权责任,发包人、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民法典》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施工人,这里的施工人包括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因此,受到伤害的第三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作业中致第三人损害的,原则上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名义施工,而且在外观上工程施工是由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组织实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