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停窝工时间应当合理,那么什么是合理的停工时间?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根据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听之任之,任由损失扩大,而应当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适用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自己承担扩大的损失,就扩大的损失不能向违约方主张赔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长时间地停工,承包人也应当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不能无动于衷,任由停工时间无限期延长,放任自己损失扩大。承包人应当采取的适当措施包括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停工的事实及理由,组织人员退场、撤离机械设备等以防止损失扩大。如承包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人民法院将仅支持合理停工时间内承包人的损失,对不合理停工时间产生的损失作为扩大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关于合理停工时间的认定。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7.8.6 项规定,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不可抗力的情形,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该项规定的 84 天似可作为认定合理停工时间的参考。但是,个案情形千差万别,工程规模、工期以及承包人投入的人员、机械设备等存在很大差别,不可能以同一标准确定所有工程的合理停工时间,因此,合理的停工时间有赖于审判人员在个案中综合案情进行确定,如难以确定,可通过鉴定确定合理的停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