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下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由谁承担?
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规范建筑业企业支付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面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2020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根据该条规定,因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首先由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现行有效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农民工可以将施工单位和实际施工人一并作为责任主体,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工资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