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详细解答: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此外,行政法规还规定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工程的行为处以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罰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发包人为尽早利用建设工程取得经济效益,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工程,应当视为发包人认可建设工程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发包人自愿对建设工程存在的瑕疵和风险承担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又以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为由对抗承包人的诉求,显然有违诚信原则。而且,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使用工程,存在明显过错,应当由其承担擅自使用工程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在此情形下,应当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当一个工程由许多单项工程组成,单项工程和整体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其中部分单项工程,能否将发包人使用单项工程的时间视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只能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单项工程时间认定为使用部分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而不能认定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