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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 能否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北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3-03-14 点击:0

2008年林某与钱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2009年11月育有一子,后双方2012年11月经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但离婚后林某从他人处得知婚生子并非亲生,林某认为其人格尊严遭受了极大的伤害。于是林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赔偿自孩子出生至2013年4月的抚养费6150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
针对林某的指控,钱某并不承认。其不认孩子是其与他人所生,而且其认为双方离婚是由于感情不合,而且是林某提出的离婚,并非其他原因,林某索要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家庭开支,故不同意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林某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共支付了7500元。2013年5月7日,林某的母亲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做DNA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根据上述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检材1是检材2的生物学父亲。另外,双方曾于2013年进行诉讼,判决中已认定林某与钱某的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钱某返还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7500元,并酌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共计52500元。另外,钱某需给付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一审判决后,钱某不服提出上诉。钱某坚持否认儿子非林某的亲生子,且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生效判决既已认定了林某与钱某的儿子没有亲子关系,那么林某就没有向其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林某在不知道该事实的情况下支付的抚养费有权要求钱某返还。另外,钱某未将儿子并非林某亲生的事实如实告知,这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而林某将孩子当作亲生儿子进行抚养和教育。钱某的行为客观上给林某造成了精神创伤,侵害了林某的人格权。因此法院二审未支持钱某的上诉请求,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法律顾问网认为:忠诚义务是夫妻间最重要的一项义务,本案中钱某故意隐瞒儿子非亲生的重要事实,导致林某陷入错误认识,并承担了多年的抚养费及投入了多年的父子感情,钱某理应退还相关抚养费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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