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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丢失未在期限内申请公示催告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作者:彬州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31 点击:0

原告诉称:
原告因与出票人天某公司的购销业务,取得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10万元)的中国某银行某分行本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贰零壹柒年拾月壹拾玖日(2017年10月19日),出票人全称为天某公司;付款行全称为中国某银行某分行本部,收款人为白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捌年零肆月零捌日(2018年4月08日),现该票据不慎丢失,无法取得票据权益。为保障原告的票据权利,原告向法院提出起诉: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其出具的汇票编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某银行某分行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造成票据丢失的原因是原告保管不善造成,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对公客户挂失止付通知书、销售合约、增值税发票。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因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票据丢失,原告未在该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申请公示催告,该票据至今没有兑付。2020年11月25日,原告向某银行某分行本部申请挂失止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经本院审查,原告系案涉银行承兑汇票合法持票人,其因票据遗失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承兑人即被告依法应向其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对票据权利丧失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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