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不起诉决定要旨:从犯,自愿认罪认罚
作者:昌都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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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检刑不诉〔某〕某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李某、张某(已判决)在某县各自利用网络平台向不特定人员倒卖“大魔王”“侠客岛”“久久玩”等赌博游戏网站网络银子,从中赚取差价。同年7月初和7月中旬,林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及王某乙(已另案不起诉)先后来到某县,陈某某、王某乙分别受雇于李某、张某,林某某从李某处分得一个“小号”的部分股份。同年8月底左右,李某等人将场所从某县搬至某市某区**镇**家园**幢**单元**室。同年10月12日、13日以来,罗某某(另案不起诉)与被不起诉人邓某分别受林某某、李某雇佣,参与倒卖上述游戏网站网络银子。同年10月22日14时许,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邓某及罗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被当场抓获,现场被缴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移动硬盘、手机及银行卡等物。经查,被不起诉人邓某受雇期间伙同李某、陈某某出售网络银子累计2300余人次,累计数额人民币5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清单、微信转账统计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王某乙、林某某、罗某某、彭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邓某及同案人员李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邓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某月某日
案件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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