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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罪不起诉决定要旨:犯罪情节轻微,自首

作者:昌都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2-03 点击:0
   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检刑不诉〔某〕某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县**镇**村委会**庄**号**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与位于某市某区**街道**街**号**广场**座**室的某市**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期间,为图方便,私自让他人为其伪造了“某市**有限公司”印章一枚,交由其工作人员蔡某某(已行政处罚)保管使用。2020年8月,蔡某某又私自将该伪造的印章盖给李某某(已行政处罚)用于承接业务,后于同年9月被某市**有限公司发现。同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某市某区**街道**锦园**幢**室蔡某某的暂住处查获该枚印章。经鉴定,该枚印章与某市**有限公司的印章不一致。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现某市**有限公司已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工程协议书、业主安装名单、登记表、情况说明、租赁合同、公司章程、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身份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某月某日  

  案件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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