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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款项系用于投资理财项目 委托理财关系不成立

作者:丹东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3-30 点击:0

案情概述:
原被告双方通过中间人结识。原被告于2018年3月18日口头约定,原告交付被告5万元,由被告进行养老项目理财,只赚不赔。2018年3月18日至20日,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汇款49900元。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没有约定还本付息时间、所得收益的分配方式或受托人收取的费用。被告收取原告上述钱款后,不能证明将钱款用于为原告投资相应理财且拒绝退还原告钱款。经多次催促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丁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三份银行明细清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汇款的事实。被告当庭提交中国银行转款记录,拟证明已通过银行转账将原告的钱款转出用于投资相关项目。原告称被告将钱款转入的是个人账户,不确定收款方与被告之间是何关系。故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没有约定还本付息时间、所得收益的分配方式或受托人收取的费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将该钱款用于投资双方约定的理财项目,故原被告的委托理财关系不成立,被告应向原告返还钱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499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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