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要求企业提交相关材料时,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
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有权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1) 企业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2) 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 60 日。
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