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团公司中,可否直接认定由集团公司对集团下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下面由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由于我国对于企业集团的立法尚不完善,故对于企业集团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尚无针对性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企业集团以及集团下属的各公司 在市场主体上一般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故企业集团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仍应参照一般公司的规则,具体如下: 如果集团公司作为下属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法人人格混同,或者对子公司过度控制导致子公司丧失法人人格的,则应当由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然,我国目前也存在少量的社团法人作为集团公司,即这些集团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财产,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因此如果这些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资不抵债时,则集团公司不必也无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