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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则案例看法院审理彩礼退还案件的司法观点

作者:肥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8-25 点击:0

新人结婚前,男方需要支付女方彩礼,这在我国很多地方比较常见。那么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这彩礼能不能退呢?如何退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看看彩礼的退还问题。
案情介绍: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12月31日,原告为被告购买项链一根、戒指一枚、耳环一副。2020年06月27日,原告为被告购买手镯一个,支出18,101元。2020年11月15日,原告为双方购买对戒一对。2020年12月12日,原、被告按照本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婚礼当日,原告母亲给付被告“改口费”8,800元。此外原告还通过微信向被告先后转账累计数万元。在双方举办婚礼之后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又以转账方式共计支付被告135,007元。后双方因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摩擦不断,故双方分手,双方自此结束同居生活。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包括对戒一对、项链一根、戒指一枚、耳环一副、手镯一个及钱款183,993元。
被告答辩:
1、首饰并非彩礼,而系交往过程中原告赠送被告的礼物,且对戒一对一直保存在原告处。2、原告转账支付的钱款不属于彩礼。3、双方恋爱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亦为原告装修房屋、购买礼物、转账款项、支出各类日常生活费用,累计支出约20万元。
 
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彩礼的范围如何认定;二、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
一、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
1.有关首饰的认定。依照本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戒指、项链、耳环、手镯等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在通常情形下具有典型的彩礼性质,被告辩称上述物品均系恋爱期间原告赠与被告的礼物难以令人信服,故法院认定上述四件首饰均属于彩礼范围。
2.有关钱款的认定。(1)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举办婚礼之前,原告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共计交付被告40,186元,法院认为上述款项属于情侣恋爱期间的合理花费,系原告向被告表达爱意、培养感情性质的财产赠与,故不宜纳入彩礼范畴。(2)在双方举办婚礼之后同居生活期间,原告转账方式共计支付被告135,007元,从原告转支的款项来源来看,当时原告已尽己所能将其名下存款均交付于被告保管。虽当时双方已经举办了婚礼,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原告的上述交付行为仍可视为为结婚之目的所作附条件的赠与,法院推定上述款项109,000元具备彩礼性质。(3)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婚礼上其母亲给付被告的“改口费”8,800元。法院认为,根据本地婚俗,婚礼上的“改口费”涉及双方家庭的相互给付,象征着双方父母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相关给付行为应视为双方父母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且在婚礼中即已给付完毕,故法院认为此类费用不宜纳入彩礼范畴,原、被告可互不返还。
二、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涉案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对于法院纳入彩礼范围的涉案的四件首饰,结合原、被告的相关处理意见,法院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手镯一个、项链一根、戒指一枚、耳环一副。对于法院纳入彩礼范围的涉案的转账款109,000元,考虑原、被告曾共同生活约7个月,期间被告也有向原告转账、为原告购买礼物、在同居期间支出餐饮费、日常生活用品费,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其中的66,000元。

彩礼退还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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