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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10余年后才发现前夫离婚时隐瞒财产 还可以要求分割吗?

作者:凤城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3-01-30 点击:0
 
案情简介 
1998年刘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后双方在2004年11月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之后张某与姜某再婚。2021年时,姜某与张某因离婚事宜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一套张某于2003年购买的房屋。刘某才知晓张某在2003年购买房屋的事实,并且张某在双方离婚时隐瞒了该套房屋的存在,刘某主张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该房屋虽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现已过去10余年,刘某要求分割该房屋没有道理。姜某也作为了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其述称案涉房产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系其二人所有,刘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法院审理并查明,该房屋的购买及付款情况是:2003年8月5日,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房屋预付定金20000元,之后张某分别于2004年1月1日、4月2日、9月7日向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款16300元、49500元、35228元,此时已付清全部房款121028元。2004年9月7日,付清全部房款。2004年11月22日张某与刘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并未涉及该案房屋以及相应的房款。2004年12月23日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房地产公司于同日将房屋交付张某。2006年8月张某和姜某领取了房屋的所有权证。
那么在双方离婚10余后,刘某还能否要求对之前的财产进行分割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张某与刘某离婚之后,并于2006年登记在张某与现任妻子姜某名下,但房屋价款系张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清,张某与刘某离婚时也未告知有该套房屋,刘某也未表示放弃主张其不知晓的该房屋或房款,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张某在离婚时隐瞒该房产,刘某发现后可以要求分割。但因案涉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无法直接分割,张某应赔偿刘某所受损失。经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27万余元。判决后,姜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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