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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当事人要首先考虑法院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过批复:
(1)港澳同胞在内地结婚后,双方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困难的,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2)如果一方居住在港澳,另一方居住在内地的,居住在内地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如果涉港澳台婚姻的当事人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当事人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在内地有住所或居住。对于来自香港、澳门、台湾的结婚登记注册书,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登记注册书,要经过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盖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人民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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