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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与香港人离婚判决书

作者:阜康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5-07-31 点击:0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宝法民一初字第某号

  原告包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香港居民,住香港某地。

  原告包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包某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相识,认识很短时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后,被告长期在外不回,完全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的义务。原告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一次于201010月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被告下落不明而撤诉;第二次于2012921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定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驳回诉求。原被告结婚虽已过8年之久,但双方完全没有在一起生活,婚姻已是形同虚设,已经完全失去结婚的意义。最近几年,原告更是找不到被告的踪影,被告已经下落不明多年。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10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1013日撤回起诉。20129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21130日,本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0)深宝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被告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包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四年*月*日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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