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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你不得不注意的风险

作者:福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09 点击:0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以及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加,普通民众的投资意识越来越强烈。不过金融产品日益复杂,大家的理财知识相对匮乏,往往选择委托“懂行情”的人来替自己理财,想省心又省力。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委托理财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据此选取如下案件,总结并提示大家注意委托理财中的风险。 
 
案例1亲属间委托理财起纠纷无凭证被驳回 
师小红与王子文是同父异母的姐妹。由于王子文年龄较大、懂得金融知识,又是姐妹,师小红委托她帮助自己理财。第一次委托理财5万元,王子文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到期后返还给师小红相应本金和收益。眼看着收益不错,亲属间可信度又比其他外人高,师小红随后又好几次委托王子文为自己理财。最有一次是2013年1月,金额是10万元,约定2014年1月底到期后王子文返还本金及收益15000元。不过约定期限届满后,王子文却没有返还师小红本金及收益。师小红多次催要无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子文返还理财本金10万元及约定收益15000元。  
王子文在诉讼中则辩称,双方根本没有委托理财的约定。2013年前的委托理财都已经履行完毕,师小红主张的钱实际上是她偿还欠王子文的借款。 
法官说法:亲属间“委托理财”要注重保留书面证据 
不仅是亲属之间,现实中很多人因为熟人关系或者为了方便,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仅进行口头约定。这种行为往往会诱发纠纷的产生,而且在纠纷产生后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在师小红的案件中,她主张10万元是委托理财款项,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的事实,但却不能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在没有相应书面合同或者其他见证人佐证的情况下,她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大家都知道投资有收益也有亏损的可能,师小红主张自己和王子文形成的是委托理财关系,但她不仅对王子文具体是如何进行理财毫不知情,王子文也只需按期向其支付本息即可,这种关系实际上也不符合委托理财的特征。师小红以委托理财合同为由进行诉讼属于案由和事实理由不明确,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2是理财还是借贷同事对簿公堂 
李美和杨莉是一个部门的同事,2007年,杨莉称自己认识股票、基金、期货、黄金等理财专家,可以委托理财,并宣称只需要20万元本金,一年下来可以保证有20%的现金收益,另加5%的旅游基金(用于出去旅游)。因为双方是同事,李美就相信其承诺,给其20万元的现金,并约定2008年8月28日领取本息。但是一年后,经李美多次催要,杨莉至今也没有归还本息。 
杨莉在诉讼中称,双方之间并不是委托理财的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因为李美欠自己30万元的款项,其借自己的20万元以及产生的收益应当冲抵欠款。 
法官说法:委托理财和借贷不能傻傻分不清 
现实生活中,很多公民将钱“委托”他人理财,约定固定的利息回报,这实际上是一种“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委托理财中理财风险不能通过固定收益的约定进行规避。杨莉保证给李美固定本息回报,明显不属于委托理财的特征,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成立的是借款合同关系。杨莉承诺的20%的现金收益和5%的旅游基金可以认定是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两项合计为25%,已经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杨莉主张的李美向其借款30万元,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案例3受托人无资质合同和保底均无效 
2013年10月陈云和赵锋、樊超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协议约定由赵锋为陈云进行投资理财,第一期理财本金为一百万元,赵锋承诺本金不赔。为保证协议的及时有效履行,樊超为两人的委托理财作了担保,陈云和赵锋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责任时,由樊超出面协调,协调不成,担保人代为履行。 
协议签订后,三方一直如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至2014年6月30日,陈云的投资理财账户内本金仅剩401300元,陈云立即通知赵锋、樊超停止理财委托,并要求二者归还亏损的598700元。 
樊超不同意陈云的请求,认为自己不是合同的保证人,是合同的监管人,在履行监管协议时没有过错,没有获取任何利益,陈云的损失不是自己造成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委托理财人员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陈云与赵锋、樊超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属于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投向市场是高风险的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资金理财的金融特许经营品质及我国历来的金融严管政策,要求对受托人的主体资格予以一定的规制。 
在诉讼中,法院查明赵锋不具备委托理财的受托人资质,却以营利为目的受托从事股票投资业务,受托资金数额较大,同时还接受了其他委托人的委托。且陈云和赵锋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本金不赔的条款,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也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有悖于证券等金融法律规定,委托理财协议应属无效。 
赵锋对合同的无效承担较大过错和责任,其应将委托资产的本金返还与陈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赔偿陈云的损失。樊超对委托理财协议的无效也存在过错,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陈云信赖利益的损失。(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作者张栓 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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