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票据纠纷>票据律师

商票追索起诉能否主张利息,利息如何计算

作者:福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3-19 点击:0

票据到期被拒付,持票人起诉时能否要求对方支付利息?该利息按什么标准支付?如何计算呢?深圳票据律师网接到网友类似咨询,下面和本网一起了解一下: 
首先,看票据利息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七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因此,由上述规定可知,票据到期被拒付,持票人起诉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该利息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开始计算,一直计算至清偿日止。

>>更多票据法律问题,请咨询深圳票据律师网,本网系专业提供各类商业汇票、支票等票据法律纠纷咨询、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付款被拒追索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贴现等纠纷代理、票据公示催告办理等各类票据法律服务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