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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房屋无偿过户女儿引发撤销之诉

作者:福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3-17 点击:0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债务人李甲夫妻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名义无偿过户至女儿李乙名下,债权人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买卖行为。经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女儿李乙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在房屋受益的范围内代替李甲夫妻返还借款本息。之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李乙系李甲夫妻的女儿,李甲夫妻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某集团公司与李甲夫妻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组织调解后,确认了李甲夫妻拖欠某集团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依法生效。后李甲夫妻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借款返还义务,某集团公司于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为了达到非法转移财产的目的,李甲夫妻与其女儿李乙恶意串通,将案涉房屋通过虚假买卖的方式在房管部门无偿过户到李乙名下。某集团公司遂以双方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返还给债务人李甲名下。  
立案前台法官收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遂将该案纳入诉前调解程序。专职调解员收案后,立刻熟悉案情,研究调解方案。调解员释明,其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债务双方均应恪守诚信。本案中,李甲夫妻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名义过户至女儿李乙名下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经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反复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女儿李乙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在房屋受益的范围内代替李甲夫妻返还借款本息。之后,债权人某集团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李甲夫妻的起诉,双方案结事了,案件得以顺利调处。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等法律行为危害其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在处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时,裁判机关应深度透析关联法律关系,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秉持“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民事行为原则裁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二是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三是债务人主观上须有“恶意”。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来源:西湖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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