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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作者:阜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2-18 点击:0
 
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双方就需要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下面深圳离婚律师网就介绍一下: 
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 
1、男女平等原则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3)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4)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在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在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的时候,虽然无过错方不是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多分,但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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