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作者:高邮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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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生失权效果的程序。
实践中,在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收取诉讼费用时,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按件交纳申请费,每件交纳100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交纳。关于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用的问题,曾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按件交纳,有的主张按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面金额依率交纳。考虑到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也相对简便,耗费不多,以及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有关司法解释在对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收取诉讼费用方面采纳了前一种意见,即按件交纳诉讼费。
2、不论公示催告程序是否是在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终结的,申请费与公告费均由申请人负担。因为公示催告程序不属民事权益之争,没有明确的被告,该程序的主要功能就是为了使申请人在丧失票据后能够恢复取得票据权利,因而为实现该目的而启动的公示催告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理所应当由申请人负担。
3、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使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申请人或申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以及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做出前申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费用按照普通民事争议案件由起诉人交纳,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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