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持票人还能否主张权利拿回款项|深圳票据律师
作者:高邮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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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原告心某公司与宝某公司结算运费时,宝某公司支付给原告一张由被告某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XXXXXXXXXXXX,出票人为张某公司,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陆年零壹月壹拾伍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陆年柒月壹拾伍日,收款人为林某公司,付款银行为被告某银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现原告持有该汇票,林某公司在汇票上背书。后由于原告财务人员变更造成失误,致使该银行承兑汇票过期,原告于2021年2月向被告收款,被告以票据已逾提示付款期为由拒绝付款。后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某银行辩称: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心某公司依法取得本案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合法取得,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现原告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因而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本案系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原告心某公司要求承兑人被告某银行支付其票据利益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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