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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状态一直处于“提示付款申请处理中“是否构成拒付

作者:巩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0-23 点击:0

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既不付款,也不在电票系统中明确拒付,票据状态处于“提示付款申请处理中”,此情况下付款人能否享有追索权?下面和深圳票据律师网一起来看以下案例:
 
案情介绍:
A公司经背书受让汇票一张,在汇票付款期限届满其通过电票系统向付款人B公司提示付款,但票据状态一直显示为“提示付款申请处理中”,B公司并未付款。于是A公司委托律师向B公司发送律师函,催告其尽快付款,但B公司同样未予理踩,故A公司向法院起诉。
 
B公司抗辩意见:
B公司与案外人C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B公司支付给C公司涉案票据,但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故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前已将C公司诉至相关法院。为了避免造成诉累和B公司的合法利益损失,对A公司的提示付款未予答复。此外A公司在未取得拒绝证明的情形下,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行使追索权的提前条件,希望法院驳回其请求。
 
A公司意见
第一,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涉案票据明确记载,到期无条件付款,现在B公司以其与C公司之间的诉讼结果作为付款条件,于法有悖。涉案票据到期后,B公司对A公司的提示付款未应答,且至今未向被B公司支付票据款,上述行为属于B公司以其行动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第二,至于A公司没有提供书面的拒付证明,系由B公司所造成,因此应当视为A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已成就。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A公司对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依法提示付款后,作为承兑人的B公司既未兑付,亦未作出应答,使得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申请处理中”,由此客观上导致A公司无法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取得拒付证明,经A公司发律师函催促后,B公司亦未有所行动,其行为可视为以实际行动表示“拒绝付款”。 B公司以其与C公司之间的纠纷为由,主张其仅是对涉案票据的提示付款暂未答复,并非拒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由上述案例可知,对于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既不付款,也不在电票系统中拒付,导致票据状态长期处于“提示付款申请处理中”,付款人的行为可以视为以实际行动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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