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撤诉后再重新起诉是否构成对票据权利时效中断?
作者:巩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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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票据法的都知道,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那么如果持票人在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追索权,但因各种原因撤诉了,如再次起诉的时间已超过了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那么此时票据权利是否消灭呢?之前的起诉能否构成对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下面一起看一则案例: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26日,天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信息载明:出票人为天某公司,收款人为龙某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承兑人为天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到期日为2021年5月26日。之后龙某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兴某公司。兴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前某公司。前某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将该汇票背书给白某公司。之后,原告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但一直是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承兑人天某公司未予兑付。于是白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将龙某公司、兴某公司以及天某公司、前某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行使票据追索权。2021年8月9日,该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书,并于2021年8月29日将该裁定书送达白某公司。2022年2月24日白某公司以兴某公司、龙某公司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票据追索权诉讼,要求判令兴某公司、龙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兴某公司辩称:白某公司行使追索权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时效,其无权就该票据向答辩人行使追索权。涉案票据于2020年5月26日出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26日,答辩人应于票据到期10日内提示付款,答辩人就案涉票据提示付款截止日期因为2021年6月6日。由于涉案票据一直未成功兑付,该日起应视为票据权利时效的起点。截至本案起诉之日,白某公司已将超过6个月的票据追索时效;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行使追索权是否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票据追索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时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本案中,涉案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5月26日,故承兑人应于2021年6月6日前付款。因承兑人未付款,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在某法院向出票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该时间并未超过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的追索时效。因原告的起诉行为,原告的票据追索时效自该日起中断。2021年8月29日某法院向原告送达撤诉裁定书,原告的票据追索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计算,截至2022年2月24日(即原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之日),原告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追索时效,故对兴某公司辩称的本案已超过票据追索时效的主张,不予认可。
判决如下:兴某公司、龙某公司向白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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