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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委托投资理财协议实为借款法院判令归还

作者:贵溪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8 点击:0
 
近年来,随着老百姓收入的提高,投资理财成为一种财富增值的方式。正所谓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而市场上也出现了种类名目繁多的理财投资公司,并随之产生了因投资引起的纠纷。2016年3月2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 
2015年5月20日,彭某(乙方)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委托投资理财协议》,就乙方委托甲方对其所投资金进行配置的相关事宜作如下约定:一、投资金额:6万元;二、投资期限:一年,即从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三、投资用途:某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营;四、甲方从2015年6月20日起,每月20日付给乙方回报900元;五、合同到期当日,甲方必须将乙方的本金6万元一次性返还给乙方。2015年9月14日,彭某以资产管理公司不按期支付投资收益为由诉至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返还投资款6万元,并支付一个月的投资回报900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虽名为委托理财合同,但因彭某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收取固定回报,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形成借贷关系。而彭某的投资款6万元性质上属于借款本金,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后,资产管理公司应向彭某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向彭某支付合同解除前的借款利息。彭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一个月投资回报900元,实质属于借款利息,约定利率未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故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投资理财中以“投资回报”名义收取的利息,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标榜高投资回报率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不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反而隐藏着诈骗、非法集资的风险,当事人应仔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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