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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操作期货交易账户导致资金亏损 被判依约补足亏损

作者:贵溪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3-03 点击:0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代理操作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期货交易账户资金进行国内期货交易管理,亏损幅度未超过初始资金10%部分由原告承担,亏损幅度超过初始资金10%部分由被告承担,委托期限一个月,代理费按投资收益的相应比例计算。2019年12月19日,原告将500000元初始资金转入该账户。截至2019年12月24日,该账户已累计亏损148400元,原告将剩余资金351600元转出。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补足相应亏损的义务。 
 
法院认为:
原、被告自愿签订的《代理操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如账户亏损幅度超过初始资金10%,被告应当及时补足超出部分;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98400元(148400元-500000元×10%),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被告未及时补足上述资金,其存在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原告将账户内资金转出,双方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无法继续履行,视为原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违约方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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